一边是国家三包规定,另一边是商家自我的规定,当出现纠纷时,究竟是应按国家三包规定处理,还是该按商家的规定操作?目前,一些用户开始遭遇这样的难题。
广东的赵先生前不久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空调,当时销售员宣称该商场是当地唯一一家承诺“39天超长退机”的商场,为了表明承诺的真实性,销售员还拿出了该商场的宣传材料,上面清楚地写着“39天超长退机,99天超长换机”。见商场的售后标准如此之高,尽管其售价较高,但赵先生还是毫不犹豫地在该商场购买了空调。
空调使用10多天后便出现不制冷现象,经检查是制冷剂泄漏,此后几天里还相继出现遥控失灵、自动关机等故障。见该空调质量低劣,赵先生强烈要求商场退机,但是商场方面却态度冷淡,并拿出了国家三包规定当“挡箭牌”,宣称用户的机器已经超出了退机期限,无法换机。
交涉无果,赵先生无奈之下投诉至空调的生产厂家,但厂方却表示,按照国家规定,空调的三包期限为“7天包换,15天包退”,他们的售后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的,这一点在产品的保修卡上写得非常清楚,至于商家私下宣称39天包退,那是商家自己的事,与生产厂家无关。
赵先生事后查看了产品的保修卡,上面确实只有“7天包换,15天包退”的字样。这下可让赵先生有些为难,他的机器是不是可以退机?如果不能退的话,那么,商家不履行自己的承诺是不是违规了?
三包释义
如果按国家三包规定来看,赵先生的空调显然不符合退机条件,而按照销售商的标准,则可以退机,在两种标准“打架”的情况下,究竟该执行那一套标准?
要回答这个问题,可参照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中的第四条: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。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、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。
该规定表明,《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》中所列的指标、期限、要求,是承担三包责任的最基本要求,国家鼓励销售者、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指标要求的三包实施细则。
很显然,厂商制定的售后标准应该等于或者高于国家三包标准,因此,当商家自己制订了的标准严于国家三包标准时,就应该以自己的标准去执行,而不应该拿国家三包规定来推脱,因此,赵先生的机器符合退机条件。
由于该标准是商家自我制订的,因此,当出现纠纷时,用户应该去与商家交涉,而非生产厂家。
在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的跟进下,该商场最终给用户作退机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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