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梁江涛
从9月1日起,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》开始实施。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,由建设、金融、医药卫生、教育、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。(9月13日人民网-人民日报) “行贿黑名单”扩编了,扩得好!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应用广泛,可作为行政审批、招标投标、资金拨付、组织人事、行政执法、司法处罚等的必经程序,为有关部门提供翔实可靠的实证,以利从上述环节防范、遏制贿赂犯罪。这是顺应时势之举,也是积极回应反腐民意诉求之举,更是彰显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之举。 不过,查询“行贿黑名单”作为诸多准入门槛的必经程序还需制度跟进,否则会留下后门。应通过建立新的制度保障“行贿黑名单”的查询与运用,尤其是组织人事部门对官员晋升、晋级等方面的考察应将是否列入“行贿黑名单”作为第一考量。这样才能促进法律监督与纪律监督的优势互补和力量整合,形成遏制和防范权钱交易、以权谋私等贿赂犯罪的合力,警示公务人员远离贿赂行为。 更值得注意的是,不能因为“行贿黑名单”的“扩编”就患上“依赖症”——以列入“黑名单”替代纪律与法律惩处。行贿和受贿是“一根藤上的两只瓜”,可相比之下对行贿者量刑较轻,甚至有的行贿者被免于刑事处分,这种同罪不同罚现象已成公众诟病。从“胡星案”中的“行贿状元”,到“毕玉玺案”中的“兰精光”,再到作为行贿数额巨大的“问题富豪”周正毅,有专家称16年的牢狱生活对他来说还是太轻了,等等。这些行贿案的轻判都曾引起社会公众广泛争议。显而易见,行贿犯罪成本之低,不足警示后来者。 行贿之所以成为一种潜规则愈演愈烈,就是因为无论从投入的回报,还是从行贿者所承担的法律风险看,都是很划算的。依法查处行贿犯罪,像惩戒受贿行为那样惩戒行贿行为,应该成为比建立和扩大“行贿黑名单”更为重要的源头之举和长效之举。首先应通过修法解决行贿与受贿两者在量刑上相统一的问题;其次,既要提高侦破贿赂犯罪的能力,改变行贿者以“开口”为条件减轻处罚的尴尬,又要注重在司法实践中从受贿者突破,查处行贿人。只有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同等的法律责任对待行贿行为,辅之以“黑名单”查询系统,令其付出昂贵代价,同时及时公开行贿案件信息,全方位接受社会舆论监督,才能真正震慑行贿犯罪,达到斩草除根和釜底抽薪之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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